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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向侵权第三人起诉赔偿执行不能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

时间:2016-10-09来源: 点击:
王某诉张某、郑某、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
                                                                                                                                 -------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     施孔全律师
【要点提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或雇主赔偿的权利,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起诉请求第三人赔偿并被判决支持,但因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赔偿。

【案例索引】
      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2224号
【案情介绍】
      张某、郑某、林某经营水产品生意,雇佣王某为其提供劳务。2014年9月27日23时35分许,王某乘坐陈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为郑某运送水产品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2015年7月1日,王某以陈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8日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9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但陈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陈某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王某又以与郑某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受到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向郑某索赔尚未得到赔偿的损失76.6万元。
【审判】
     张某、郑某、林某抗辩:
     王某已向第三人索赔,有生效的判决为依据,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王某可以对雇主或第三人作出选择性的索赔,王某已经选择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有生效判决,现王某重新起诉雇主,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王某的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然已对侵权第三人陈某提起诉讼并得到判决支持,但陈某并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王某的损失并未得到实际赔偿,故王某对雇主的请求权没有消灭,其有权继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郑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王某要求郑某支付其尚未得到赔偿的损失76.6万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王某在收到赔偿款76.6万元后,则与郑某以及陈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郑某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与陈某之间的追偿问题可另行主张解决。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该规定,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陈某进行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郑某进行赔偿。对请求权的行使,王某依法具有选择权。在该事故中,侵权第三人陈某和雇主郑某之间没有共同的约定,也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其行为之间也无直接的结合,对王某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且二人对王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均应负有全部赔偿的义务,二者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
    本案中,王某虽然在受到伤害后对侵权第三人陈某提起诉讼并得到判决支持,但受诉地法院对该案已终结了执行,债务人陈某对债权人王某所负的债务并没有实际履行,债权人王某的债权并没有得到实现。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其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才能消灭。王某在选择请求侵权第三人陈某赔偿后,其请求权未得到实现前,和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其继续享有请求的选择权。因此,王某有权继续要求雇主郑某、张某、林某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或雇主赔偿的权利,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起诉请求第三人赔偿并被判决支持,但因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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