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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活动中合同效力的治愈

时间:2012-12-13来源:未知 点击:

 

合同常常是商事活动的不可或缺的载体,合同的效力关乎商事主体各方的利益,乃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近几年来,我国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已基本破除了推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无效的僵化观念,趋向“推定有效”发展。但当合同存在形式上甚至是实质上的问题,合同一方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另一方又想使合同有效或继续有效,应如何寻找出路呢?——别紧张!法律提供治愈合同效力的依据。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症状,并提供良方以供参考。
类型一,缺乏合同主体要件的补正。A器材公司与B公司的员工C订立一批器材设备合同并由C签章确定,后A因生产不足,主张员工C既非法定代表人也非B公司授权代表,无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时,B公司若要求A履行合同,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代理制度的规定主张C的行为经由公司追认而使合同自始有效。
类型二,客体可能性的补正及法律依据的补正。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无力偿还,承诺以X号厂房抵债,但尚未转移所有权登记。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X厂房销售合同并约定10%违约金,后丙公司查到乙公司尚未取得产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乙公司有欺诈的故意,要求退还定金款并给付10%违约金。根据我国今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之规定,买卖合同有效要件中,合同标的不一定要达到确定的标准,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只要合法、具有履行可能性即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乙公司可以以其对甲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即将取得X厂房所有权,物权行为(本案指X厂房的所有权登记)不影响其与丙在X厂房上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得以主张适用新法的有利规定。
类型三,合同缺乏形式要件的治愈。合同法规定了多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丁租用戊的店面经营服装,因两人系朋友关系,只口头约定租期2年,租金25万。三个月后丁因经营状况不佳,提出该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要求戊退还三个月除外已支付的租金。针对这种情况,戊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主张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属于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治愈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有权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完成履行的,该合同仍可认定为有效。
类型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必然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解释二》还将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纳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在对方未提出异议时仍然有效。可见,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必然无效,合同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另撤销行为需经法定途径,不因私力而当然产生法律效果。
类型五,合同部分无效,可割去“病变”部分,剩余部分仍可以有效。例如,企业新秀张某因资金紧张,向放贷人吴某借款50万,约定6分利息,后因张某逾期无力偿还,吴某向法院提起以民间借贷为案由的诉讼。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而高利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司法机关一般判赔同期同类4倍以内的利息。再如,X企业向Y企业购买生产设备20台,其中10台按约定的要求履行,但另10台出现瑕疵给付,双方可就问题给付的效力问题做分割处理,以最小减少双方的经济效益,节约社会成本。
以上列举的只是在商事合作中出现的比较频繁的病症,若有其它合同效力上的疑难杂症,建议积极、及时地寻找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效力的有无可能攸关重大经济效益,商事主体不可小觑。
总体而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合同效力的界定趋向缓和发展,进一步扩大有效合同的范围、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司法部门也倾向对合同进行有效推定以促使最大地以促进交易的完成。这无疑是契约自治精神在商事活动中的渗透,是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自由意志的更加尊重,更是国家对市场经济下商事繁荣的鼓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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