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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结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刘清华)

时间:2012-11-07来源:未知 点击:

 

【案情介绍】
xxxxxxxx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小红因怀疑丈夫林某有外遇在家中与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小红拿起一把水果刀,林某向小红扑过来时,小红持水果刀将林某刺伤。后小红报警并同他人一起将林某送至医院抢救,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系遭人锐器刺穿左胸腔致肺脏及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小红当天在医院即被公安机关带走。
【案件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林某是如何受伤并导致死亡,可能关系到小红当时主观的认定,及林某家人对小红的谅解书,法院给予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
【法律意见】
 本案争议的法律焦点在于伤害时,小红的主观心态的认定问题。本律师亦考虑过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本案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定性,但综合本案的情况,对公诉机关及侦查机关把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所谓过失,在理论上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本案的情形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之间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情形是不适用。而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中共同点是被告人都不希望发生死亡的结果,死亡结果都在被告人的主观意料之外。二者更直接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推定是否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比如:1、死亡结果造成的工具。过失致人死亡一般行为是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则是表现为拿取器具。本案中,小红持刀时系刀口锋利部位对着林某,同时刀具是可致人伤害的工具,辩称自己无伤害的故意很难成立; 2、过失致人死亡很难有其他的伤处,本案林某身上有二处伤口;3、受伤情形,林某系左胸腔致肺脏及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受伤情形发生在一瞬间,如果没有一定的力度很难造成林某如此受伤的情形。辩护人综合本案具体情形,认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难度较大,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或是疏忽大意均不符合本案的情形。为此,辩护人认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本案被告人小红主观应为间接故意,从而从被告人小红具有自首及取得家属谅解,系家庭纠纷发生的案件,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区别较大;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给予被告人小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回顾】
本案的经办法官本着负责的态度,到受害人家属了解双方生活情况及家属谅解情形、并向孩子及学校了解孩子生活情况;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教育角度出发,给予被告人小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本案是家庭琐事争吵而导致悲剧的发生。被告人小红与林某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而本案的发生直接导致家庭的破碎,年幼的孩子面临父爱、母爱的缺失。这是最值得吸取教训的。俗话说“不要为了打翻的牛奶而争吵”,小小争吵引发的结果可大可小。夫妻相处在于互相信任、互相谅解,遇事应先冷处理,再寻求解决的办法。为此,经办法官在判决书后面附上对被告人小红的意义深远的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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