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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时间:2012-10-25来源:未知 点击:
案情简介】: 20085月,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决定对于某某实施敲诈。20085月下旬一天,经事先安排,其他同案犯将于某某喝酒灌醉,并将其带至宾馆,在房间内设局打麻将。等受害人于某某醒来后,被告人于某等人谎称于某某赌博输了74万元,要求受害人于某某出具欠条,被告人于某等人指使他人殴打于某某,迫使于某某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此后,被告人于某等人以一张有于某某签名的xx万元欠条对于某某进行威胁,最终于某某通过调解,支付给被告人于某等人人民币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于20119xx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7xx日,被告人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案件分析: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于某犯敲诈勒索罪,是定性正确的。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对犯罪的定性问题没有异议。案件的关键在于,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是否成功被法院认定为立功表现,至于一起当场抓获小偷,一起提供破案线索也能否作为立功表现认定希望能够争取被采纳。被告人于某系自首,若认定立功表现,可能获得减轻处罚,至少是大幅度地从轻处罚。
法律意见:因审判过程对立功的认定的谨慎及严格性,辩护人从正、反面阐述了立功认定的理由(至于其他二起未认定为立功,意见就不阐述):
一、被告人于某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应认定为立功。
(一)、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立功认定意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以及被告人于某的询问笔录及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能够形成一系列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基本清楚,同时该线索系被告人于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一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阻止他人犯罪并抓获罪犯的;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于某不存在引诱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犯罪的情形。
首先,被告人于某假意购买毒品并不是引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的原因。
1、马某某在被告人于某确定购买毒品前即持有毒品。根据于某的供述,0.19的冰毒状的东西是在2012629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交付给被告人于某的,这点与被告人于某实际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记载的时间相符,于某提供给公安机关为201275;同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供述“于某向我要点冰毒,我当时就给他两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以上二人供述相结合即证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本身就持有毒品,存在贩卖毒品的可能。
2、根据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马某某向第三人购买的数量为20克,每克为350元,出售给被告人于某的重量为15克(实际为14克)价格每克为380元。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向他人购买的毒品数量大于被告人于某要购买的数量,也说明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可能存在向他人贩卖的主观意图。
3、根据(xxxx)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曾于2003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1105才刑满释放的事实。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此前的行为可以分析,马某某实际上是贩卖毒品的惯犯,刑罚执行完毕不久即又再次犯罪。为此,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非常大。
以上三点事实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于某假意购买毒品不是引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的原因。
其次,被告人于某非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线索,而是在边上凑巧听到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和他人阿将的谈话,而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可能存在贩卖毒品的可能。此前并不了解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是否具有前科的可能,这点从阿将、于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
再则,我国并不禁止公安机关利用特情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同时也认定这样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构成犯罪的。从我国法律对立功的规定的法律精神来看,就是为了尽可能抓获犯罪嫌疑人,减少或阻止犯罪嫌疑人犯罪,本案被告人于某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为作出判断后即提供给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阻止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再次犯罪的可能。被告人于某的行为而不是引起他人再犯罪的可能。
办案心得:省高院对立功的认定从严把握,本案是否可能存在引诱犯罪问题或是其他情形是为关键。为此,在会见于某时,辩护人重点在于确认,于某事前是否知道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具有前科或是贩卖毒品的前科、为何判断马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如何获得线索、先前何时获得小量的毒品等等核对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也对以上问题展开的询问。因主办法官对立功认定存有疑虑,为此,辩护人在公诉机关也认可立功的情况下,着重对问题予以展开,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遗憾的是,其他二起未被认定为立功表现。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家单位联合发文(浙检会(研)【20092号)查证属实的立功材料,包括:1、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材料;2、证明检举揭发线索来源属实的材料;3、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4、立案决定书、侦查机关出具的立功认定书面意见;5、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或起诉书,或判决书。以上详细规定对于遏制虚假、虚造立功的现象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如果犯罪分子提供立功的表现需要如此齐全的材料,而且材料的准备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若上述单位不提供或怠于提供,如何救济?值得深思。
 
办案人员:刘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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